一、服務提供者與適用範圍
本服務由月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我們」)提供,網址為 esign.tsukikawa.co。本條款適用於所有使用本服務的人,包括建立與管理合約的組織使用者(下稱「使用者」),以及透過簽署連結完成簽署的相對人(下稱「簽署人」)。
二、服務內容
本服務為線上電子簽約平台,主要功能包括:
- 上傳 PDF 合約文件,並以拖放方式指定簽名、日期等欄位位置;
- 透過電子郵件寄送簽署連結,供簽署人於瀏覽器內完成簽署,無須註冊帳號或安裝軟體;
- 支援多方平行或循序簽署,循序簽署時系統會依序自動通知下一位簽署人;
- 完整記錄合約寄送、開啟、簽署等關鍵動作的稽核軌跡,並產出可下載的完成版 PDF;
- 可為合約啟用跨頁騎縫章,完成時系統自動將印章蓋滿每一頁邊緣以防抽換;
- 合約範本、範本群組、聯絡人與標籤等管理功能。
實際功能以系統當時提供者為準。我們得因功能改進、安全性或法令要求而調整服務內容。
三、帳號與組織
- 本服務以「組織」為單位提供,組織內的合約、文件與聯絡人資料僅供該組織成員存取。
- 您應妥善保管帳號密碼,不得將帳號提供他人使用。透過您的帳號所為的一切行為,視為您本人的行為。
- 若發現帳號遭未經授權使用,請立即透過本條款末的聯絡方式通知我們。
四、使用規範
您同意不從事下列行為:
- 上傳或傳送違反法令、侵害他人權利(包括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或隱私)的文件或內容;
- 冒用他人名義建立合約、指定簽署人或進行簽署;
- 以任何方式規避、破壞或測試本服務的安全機制,或未經授權存取他人資料;
- 以自動化程式大量存取本服務,或從事干擾服務正常運作的行為;
- 將本服務用於發送垃圾訊息或其他濫用行為。
違反上述規範者,我們得暫停或終止其使用本服務,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法追究責任。
五、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
依中華民國《電子簽章法》,符合要件的電子簽章與紙本簽章具同等法律效力。本服務在流程上協助您滿足相關要件,例如簽署人身分對應、完整的稽核軌跡,以及可啟用的騎縫章文件完整性保護。
惟請注意:部分文件依法令規定不適用或排除電子簽章(例如依法應經公證或法令明定應以書面為之的特定行為)。您應自行確認擬簽署的文件類型適用電子簽章;必要時請諮詢您的法律顧問。我們不對特定文件在個案中的法律效力作出保證。
六、文件保存與下載責任
- 上傳文件目前支援 PDF 格式,單一檔案以 25MB、500 頁為上限。
- 基於資料最小化原則,合約於全部簽署完成 30 天後,系統會自動封存並刪除已簽署的檔案與簽署過程中的簽名影像。請務必在完成後 30 天內下載完成版 PDF 自行留存,該 PDF 即為簽署完成的正本(啟用騎縫章的合約含跨頁騎縫章)。已取消的合約亦於取消 30 天後封存,並刪除簽署過程中的簽名、印章影像與一次性原始文件。
- 合約的所有簽署人均拒簽、無人完成簽署時,系統會自動取消該合約並通知合約建立者;待簽署合約中所有尚未簽署者的簽署連結均已失效逾 30 天時,系統亦會自動取消該合約。自動取消的合約與手動取消者相同,於取消 30 天後封存並刪除前述檔案。
- 合約的基本資訊與稽核紀錄會於封存後保留於系統內,以供事後查證之用。
- 於「建立合約」流程直接上傳的原始文件為一次性文件:僅供該合約使用、不會存入文件庫,並於合約封存時一併刪除。於「文件庫」上傳的文件則由您的組織自行管理。
七、智慧財產權
本服務的軟體、介面設計、商標與文案均屬我們或授權人所有。您上傳的合約文件及其內容,其權利仍歸屬於您或原權利人;我們僅在提供服務所必要的範圍內處理這些文件。
八、服務變更、中斷與終止
我們會盡合理努力維持服務穩定運作,但於系統維護、設備更新、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我們的事由時,服務可能暫停或中斷。對於可預期的重大維護,我們會盡可能事先公告。
若您長期未使用本服務、違反本條款,或我們終止提供本服務時,我們得於合理通知後停用您的帳號。帳號停用前,請自行下載並備份重要文件。
九、免責聲明與責任限制
- 本服務依「現況」提供。在法令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我們不擔保服務完全無中斷、無錯誤。
- 合約內容由使用者自行擬定,我們不審查、也不對合約內容的合法性、正確性或履行負責。
- 在法令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我們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所生的間接損害、所失利益不負賠償責任;如依法應負責任,賠償總額以您於損害發生前十二個月內就本服務實際支付的費用為上限。
十、個人資料保護
我們如何蒐集、處理與利用您的個人資料,請參閱隱私權政策;我們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請參閱資訊安全政策。
十一、條款修訂
我們得因服務調整或法令變更修訂本條款,修訂後的條款將公布於本頁並更新「最後更新」日期;重大變更會以適當方式另行通知。您於修訂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同意修訂後的條款。
十二、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或本服務所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誠信協商;協商不成時,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三、聯絡方式
對本條款有任何疑問,歡迎來信:[email protected]。